遗弃物品
有时候承租人于租赁结束时没有将属于他们的所有物品带走。法律规定了一些处理废弃物品的规则。
- 对于食品与会腐败的物品,房东可以立即丢弃处理,但对于其它所有的遗弃物品则必须尽力试图联系承租
人,安排领取。
- 假如物品仍然无人领取,房东应尽力评估物品的价值,并采取以下行动:
- 当搬移、储存与出售任何物品的费用将多于销售物品的收益时,立即丢弃那些物品(除非是个人文件);
- 假如物品的价值多于搬移和储存该物品的费用,则房东必须储存那些物品至少35天,过了那段时间后,便可以合理
的市场价格出售那些物品。
- 房东必须安全地储存承租人留下的任何个人证件。35天后,任何未领取的个人文件可继续储存,否则便必须交给警方。如果交给警方,房东必须得到一张收据。
- 承租人在物品被丢弃前,可随时支付合理的储存与处置费用,认领储存的物品。
- 房东可从销售收益中扣除搬移、储存和丢弃处理费用。剩余的资金必须付给租赁服务处。
- 房东可向租赁仲裁法庭申请要求将那些款项支付给房东以弥补积欠给房东的其它款项(诸如租金、损毁物品或清洁费
用等)。
- 房东于任何时候都可向租赁仲裁法庭申请有关如何处理遗弃物品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