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权
寄宿屋的房东可随时进入寄宿屋。
有以下情况时,寄宿屋租赁的房东可在未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进入寄宿房间:
- 有之前或进入之前提供的承租人同意书(或者如果房间是共用,任何房间的承租人的同意书);
- 假如房东有正当理由相信有紧急状况,或有严重的生命或财产危险,为减轻或排除该危险而必须立即进入;
- 必须进入以便提供房东和承租人已同意的服务,只要进入符合租赁合约条件或住房规则;
- 依照租赁仲裁法庭颁发的命令。
在某些情况下,寄宿屋租赁的房东于24小时前发通知给承租人(或者共住房间的任何承租人)后,可进入寄宿房间。这些情况包括:
- 检查房间(假如在过去的4周当中未因此目的而进入房间的话);
- 检查房间(假如房东相信承租人已搬离该房间,或有其它违反住屋租赁法的情形);
- 带可能的承租人或买房者查看房间;
- 按照本法案的规定,房东必须进入房间才能履行其义务;
- 检查房东要求承租人(或承租人同意)执行的工作;
- 带领准备做出报告的注册估价员、房地产中介或建筑物检查员查看房间。
进入寄宿房间时,房东须做到下列事项:
- 不可触动承租人的物品,除非是必须如此才能达到进入的目的;
- 必须以合理的方式进行;
- 不可使用或威胁要使用越权的力量;
- 达到进入目的后就必须离开,不可多做逗留。